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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满20年的权属处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长达20年实际使用又无他人主张权利,足以证明如争议土地有权利人,该权利人也处于对权利归属的放任状态,且以长期现实使用情况来界定权利归属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的稳定。


   基本案情

  某村三组村民阳某2之父阳某1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该镇某村经商,拥有商铺一座,1953年以某村村民的名义领取了某县政府颁发的土地产权所有证。1954年阳某1弃商回老家新庄村,1955年在某村入社,此后一直为某村三组村民。阳某1生有两子,1963年分家时,阳某2分得现争议地的铺宇。1967年间,阳某2将铺宇卖与众善村4组魏某某,卖契无法查证。1985年间魏某某将争议地上的房屋拆除,1986年将该争议地与众善村三组刘某2进行了兑换。1990年,刘某2以其父亲刘某1的名义向政府申请了土地登记,领取了隆司集89(12-195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现该宗地上,由刘某2建有一土木结构的碾米房。2005年3月10日,隆回县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载明该争议地属于众善村农民集体所有。2012年8月,因新庄村三组阳某2要求刘某2返还地基,而引发纠纷。经调处未果。司门前镇新庄村三组及阳某2于2014年7月16日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调处,隆回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隆政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决定结论为:双方争议土地所有权属众善村三组所有,经复议维持。新庄村三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正确,判决驳回新庄村三组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隆回县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系依法行使其职权的行为,主体适格。《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在本案中,1967年阳某2将铺宇出卖给众善村四组魏某某,阳某2即失去了对争执地的占有和使用,1986年魏某某将争执地与众善村三组刘某2进行兑换,由刘某2在争议地上修建碾米房,以刘某2之父刘某1的名义申请土地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期间,湖南省隆回县司门前镇新庄村三组均未提出异议。直至2012年8月,新庄村三组村民阳某2要求刘某2返还地基。此时,众善村三组实际占有并使用争议地已超过20年。县政府据此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现实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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