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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0日,张某与李某的代理人董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一)》,约定张某购买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某区×号房屋,价款共计1030万元。涉诉合同签订后,张某先后向李某支付房款,李某收取上述款项后拒绝解除房屋抵押手续,张某遂诉至法院。李某提起反诉,称自2018年5月30日至同年12月19日,张某自身资金缺乏,不具备购房资质,李某通过微信及书面函件的方式催告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张某无理由拒绝支付购房款,这个阶段,因张某的迟延付款行为,张某应当支付20%的违约金。

本案问题

暂缓支付购房款是违约行为吗?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雇佣、有偿委托等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一般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案例中,张某主张由于李某未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故未支付购房款。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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