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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的职责和责任

《征收与补偿条例》分别对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的职责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即: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房屋征收行为明确规定为政府行为,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中,“市级人民政府”包括:直辖市以外的设区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


对于各地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是否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序列中并不包含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不属于市、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因此,开发区管委会并不拥有房屋征收决定权,但其可以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2)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应举行听证会;(4)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5)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6)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7)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8)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一)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立形式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如征收办、征拆办等;另外一种是在现有的政府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房产局、住建局等。


(二)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有:(1)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3)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4)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5)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6)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7)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8)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9)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10)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11)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12)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市县级人民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

虽然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应当遵循“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以作出该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被征收人对具体实施的征收补偿工作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而不应再以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订立征收补偿协议的权力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补偿协议的订立方,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若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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