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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伪造材料骗取的房产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利用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房产证书,该房产证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利用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房产证的,自然资源局可以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撤销房产证的决定,登记中心根据处理决定依嘱托予以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的做法和适用情形不同,实际上是两次登记,注销现有的登记,并回复到上一手登记的状态。


撤销登记前应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还可以移交公安机关。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撤销登记的规定,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2019年9月6日已经废止。


申请土地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的,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登记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并可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情形下,不建议使用该条款。


有观点认为变更登记包括了撤销登记,不应混为一谈。撤销登记依据的法理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发现错误的,可以自我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法院对撤销登记更多的是关注程序上是否合法,有多宗撤销登记的案子由于程序不合法未召开听证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因此登记机构在撤销登记时应注意程序正当的原则,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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