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法律常识

首页 > 普法专栏 > 法律常识 > 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法律常识
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基本案情

张某与万厦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万厦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张某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张某。”张某缴纳首期房款后,万厦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本案问题

张某能否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先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先网签,买受人再付款,则卖方如果不配合买方网签,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案例中,张某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为张某的付款义务与万厦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万厦公司未向张某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系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但并没有因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张某不能以未交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返回列表
相关阅读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签订的旨在实现各自利益的合同,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一方,还兼有土地管理者的身份,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使该类合同既有行政性,又有契约性,导致理论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