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1.在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理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或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当事人可以对上述决定或认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对上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涉案建筑有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以及作出认定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确认违法并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的诉讼(复议)请求。被告通常是作出上述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2.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依照《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对强制执行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强制执行决定。这一阶段的起诉重点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的依据及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履行《行政强制法》所要求的责令整改、事先催告等程序,是否保障了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是否还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
3.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后,当事人可以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还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在这一阶段提起诉讼时,除审查前两个阶段中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和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外,还可以就强拆行为本身进行审查。即使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强制执行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损失,因而构成违法。若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也属于违法的强拆行为。
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若是建筑完全拆除且无法恢复的,可以就损失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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