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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调取哪些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1.调取证据。为了查清案件真实情况,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证据提交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是指有关单位所保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名调取。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持有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交。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时,力求全面客观,不论是对原告还是对被告有利的证据都要收集。


2.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来承担。即便是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补充的证据,亦只能用来反驳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的“新证据”。被告尚且不能违法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更不允许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和原则。这一规则在美国称为“第一切纳里原则”,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是:法院在审理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的决断或者裁决时,必须仅根据行政机关作此裁决时所根据的理由判断此裁决是否恰当;如果这种理由不充分或者不恰当,法院则无权为了肯定行政行为而用它认为更为充分和恰当的理由去替代原来的理由。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下,原告通常不会申请法院调取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当然,如果第三人认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对其有利,则可能要求法院调取相关的证据。即便在此种情形下,法院亦不能调取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然,被告无权提出相应的调取证据的申请,所以不存在被告要求法院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情形。


1. 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是:一是申请人应当是原告或者第三人,不包括被告。这是由于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具有足够的收集证据的能力,因为行政机关如果连收集证据的能力都没有,就无法作出行政行为。当然,在极特殊的情形下,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了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的,行政机关如果就此进行反驳,而且反驳证据并不处于其持有之下且无法获取的,似乎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这个问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例如,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被毁坏的物品属于珍贵文物,而原告只提供了物品照片。行政机关申请调取原物的,法院也可以调取。当然,对于行政机关申请调取证据的,要严格把握。二是原告或第三人客观不能。不论是“不能自行收集”还是“无法自行收集”,其基本含义是指申请证据须客观不能。所谓客观不能是指不能收集证据的原因在于申请人的客观不能,不仅仅是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例如,如果证据处于对方当事人的持有之下,则对于申请人而言亦属于客观不能。是否属于客观不能,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三是能够提供确切线索。一般认为,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如果只是空泛地要求调取证据,必须能够提供一定的线索。因为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毋宁是对其举证行为的一种补充和帮助,而且对于提供证据线索而言,原告或第三人并不需要特别的能力。因此,只有在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方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2.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调取证据。由有关部门保存的证据材料通常都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公文材料或档案材料。这些材料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在申报权利、报请许可登记等事项时由行政机关留存的档案材料或行政机关保存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例如,行政机关保存的档案材料,有些涉及需要保护的信息而不对外开放,如涉及公共安全、城市规划等;行政机关保存的公文材料,有些涉及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申报权利等事项,一般也不对外开放。这些材料,需要依法通过申请才能获取。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材料如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的证据材料的,则无须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果依法应当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相应证据材料,而行政机关拒绝的,亦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调取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不公开质证并且应当予以保密。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只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或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采取保密措施四个基本特征。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前者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其主要寓于图纸、资料、胶卷、软件等载体中。后者一般包括以下两类: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比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竞争公司的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贸易记录、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这一般是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通常表现为管理的模式、方法、经验以及管理公关等。所谓个人隐私,是指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隐私权利。主要包括:个人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健康状况等;个人活动,尤其是住宅内的活动不得被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窥视或骚扰;性生活;私人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私人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个人数据;公民的档案材料等。当然,虽然法院有权调取上述证据,但也要注意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果相应的法律对该类证据的调取设定了相应的规则,法院也应当注意遵循。例如,关于国家机密级的知悉范围决定了并非哪一级的法院都可以调取到相应的证据。例如,在一起小额罚款的案件中,涉及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的秘密,为了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基层法院没有必要调取这些证据。对于重大案件,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在调取相应证据后,也要采取一定保密措施,防止国家秘密泄露。


4.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用以弥补由于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形。除了上述列举的两种情况外,只要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均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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