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李某有一栋楼房,有一天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突然来到他家,告诉他要收回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原因是新建的一条公路要经过这里,他们家的楼房必须拆掉。李某不愿意搬迁,他认为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期限还没到,政府无权收回土地。他的这种认识正确吗?
李某的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虽然从原则上说,公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内,任何单位无权收回公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也是存在例外的,那就是基于公共利益。
《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据此,虽然李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到期,但国家基于修公路这样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有权收回李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因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的需要,以及土地闲置和使用权人的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提前收回。因为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等原因收回的,应当给予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因公共设施建设、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或者土地闲置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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