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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从事林业生产。该条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受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应当作为民事纠纷受理。尽管征收方案、征收补偿标准问题属行政争议处理范围,但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国有林地实际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征地补偿款纠纷的性质认定: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他人在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或者种植林木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时,承包人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当补偿款发放给发包人的,承包人可以地上权被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征收补偿款;当政府征收时,未对合法建筑和林木进行补偿,则征地程序违反了规定,承包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而言:其一,承包人因土地被征收,不能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为由起诉发包人,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请求是基于土地承包合同,即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赔偿义务人指向合同的相对人,即发包人。其二,政府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发包人,但发包人擅自扣留该补偿款,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发包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应当支持承包人的这一请求。其三,承包人认为因政府征收土地后,其所种植的林木被清除而没有得到补偿,则请求的应当为补偿,而非赔偿,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综上,承包人诉讼请求的性质,决定着赔偿义务的主体以及诉权成立与否。同时,对于土地承包人,即使不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其在被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合法建筑或者种植,当该地块被征收时,均可获得补助费。进而依据补助的对象不同,确定相应的纠纷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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