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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但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合同对解除合同的条件未作约定或未作明确约定,在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现下列法定情形,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3)开发商迟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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