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主要以农户为主体的承包。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农户成员。农户成员与家庭成员并非同一概念,因为家庭成员是有血缘关系的人组成的生活体,农户成员则是进行生产的成员。农户成员是一个经济概念,家庭成员则是带有身份性质的概念。一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成员的概念不明确,不能与家庭成员相区别,就会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不清晰,应当依法保护的权利不清晰,进而造成审判实践中大量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实践中常见的谁有土地承包权,谁有宅基地使用权,谁可以对这些权利进行流转等问题,都与成员的资格认定相关。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是涉及农村改革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一个不能回避的基本问题。这一问题明确了,农户成员才能明确;农户成员明确了,农户才能明确;农户明确了,家庭和家庭成员才能明确。
只有上述主体概念清晰了,农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和管理权才能得以落实。如果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例如,哪些是农户的权利,哪些是农户成员的权利,哪些是家庭成员的权利等,这些问题的处理都依赖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这种关于农村法治的基础性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不应当再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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