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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指农村居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享有的无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我国近年来农村宅基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赋予农村村民的一项创新的权利。


“农村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新《土地管理法》对原《土地管理法》表述的“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变化,在宅基地使用主体上均表述为“农村村民”,而在其他土地问题上表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法律对“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均未作明确规定,故两者之间有何区别难以分清。


“农村村民”(即农村居民)通常是指居住在农村的人员,其中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居住在农村的人员如果不享有上述权利,特别是不享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的,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离退休干部回原籍定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把户口落到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常住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的,应属该村村民,但不享有土地共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该农村村民就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村民”的范围显然大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为“农村村民”中的主要部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具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但《土地管理法》在宅基地使用主体上使用“农村村民”一词,显然同时考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其他“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也就是说,某些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通过规定的审批手续在农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有些地方政府规定,离退休干部尚未享有住房优惠政策,回原籍定居并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可经原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批准其使用农村宅基地建设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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