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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定程序

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限较长,在此期限内,可能城市规划发生变更或企业方向发生调整,为增加土地的利用效益,可能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需要。为此本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至于具体程序,《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结合上述规定,变更土地用途的基本程序如下:第一,审批同意。一般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方即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该部门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协商情况,原出让人和受让人可以直接变更原出让合同的内容,主要是调整出让金的数额;也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取代原合同,但法律法规或原出让合同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告出让的除外。


第三,调整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使用权人应依据变更后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原使用权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类似。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如符合划拨用地的公益性属性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用途如不符合公益性属性,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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