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修正前的《土地管理法》并未对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哪些情况属“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明确规定,这给集体土地征收的启动带来了不确定性,部分地方因部门私利、商业利益等征收集体土地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纠纷,影响社会稳定。而在2019年的修正中,对何种情况属“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了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确实需要,可征收集体土地: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主要指军事设施建设和使领馆建设。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具体包括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水路交通设施、民用机场设施、通信基站、邮政转运设施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如建设博物馆、学校、体育馆、烈士园林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保障性安置工程一般指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测绘法》等法律中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拟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递交征收申请时应当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点作出说明,交征地批准机关审核,经审核批准方可征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只有在“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下,才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确需”表明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唯一正当理由,即只要存在公共利益,国家就可征收集体土地。公共利益是征收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将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分别带来的影响加以综合衡量。
对于“确需”的理解,可字面解释为确实需要。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可实现某一公共利益,如满足军事和外交的用地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通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才能实现,这是一种较为极端的需要,即征收集体土地是实现这一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没有其他方式可替代。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公共利益的则不属于确需。为此,在判断是否“确需”征收集体土地时应遵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外,还必须选择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最少的方式行使。
国家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确实可实现希望实现的公共利益,如不能实现公共利益,国家就不能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征收集体土地;国家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是在可供选择的实现公共利益的多种途径中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益损害最少的,如国家希望实现的公共利益可通过征收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应采用其他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而不应通过征收方式实现;因征收而受到损害的个人和组织的利益不应超过国家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如国家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小于征收给财产权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就无征收集体土地的必要。
国家应严格遵循上述原则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超范围征收,更不能假公共利益之名行土地储备或商业开发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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