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万厦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某一楼盘,对外宣传该楼盘为千亩大盘,将开发一期、二期、三期住宅房屋,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某知名小学和初中。张某针对该开发商的宣传,认为买这房有好学区将来房子升值空间大。所以张某购买了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该楼盘中并未如期建学校,对外宣称的二期、三期楼盘也不再建设。张某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问题
开发商对外销售广告宣传的内容能否作为合同内容?开发商未按宣传内容建设,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绝不可随随便便。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中,开发商广告宣传的内容对房价和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构成合同内容,未按宣传内容建设,构成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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