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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能否登记发证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继承?能不能登记发证呢?


关于此问题,《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已经给出了很明确的答案: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关于这个问题,一般认为宅基地能够继承,对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通过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依法继承?土地登记机构能否登记发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完全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为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理由如下:


一是《继承法》之所以没有明确将宅基地使用权列举为遗产,主要是因为《继承法》出台时,土地权利还没有被当作财产权。《继承法》于1985年4月1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那时《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还没有颁布,土地没有被当作财产。1988年《宪法》的修订,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土地才开始有偿使用,成为财产。《继承法》颁布至今一直也没有进行修改,因此不可能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遗产的范畴。


二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完全可以继承。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并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2008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如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首先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这项农民的重要的财产权可以继承。


三是公民因继承房屋而自然对房屋所占土地享有使用权。即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继承法》明文规定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便自然对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进行了使用,因此,至少在房屋的存续期间,继承人通过继承房屋便自然对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具有了使用权。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客观上也没有可能。


四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是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继承的,继承人不登记也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六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因继承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应当予以受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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