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某县大部分地区村民小组机构不健全,有的小组之间土地相互交叉,调查起来难度非常大,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能否直接登记发证到村?
实践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到村还是到组是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从部分地区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工作基础等各方面因素限制,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到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确实存在较大困难。由于一次土地详查和二次调查中的集体土地调查只到村一级,没有细化到小组,现有调查成果不能满足登记到村民小组的需要,而且还面临着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不能满足登记发证的主体需要,可能引发大量纠纷,以及工作量、工作经费和工作时间都将成倍增加等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今后将不再是可争议的问题,中央已做出明确要求,即: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而且从法律上看,无论是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还是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都是平等所有权主体,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确认和保护,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所有权主体,即“是谁的就发给谁”,应是确权登记工作应遵循的基本法律规则。
(一)以中央1号文件“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要求。
(二)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三)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四)允许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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