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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编制主体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编制权限方面,下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为保护基本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在编制原则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按下列原则编制: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在编制要求方面,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在规划核准程序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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