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一审法院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载明“如不服该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及起诉期限”而判决撤销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董某因不服某市信访局针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董某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实体内容并无不当。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虽未告知董某诉权和起诉期限,但此问题属于程序瑕疵,并不影响其诉权的行使。且董某已在法定限内提起了本案行政诉讼,因此其诉权已得到实际保障。故一审法院以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未告知复议申请人诉权和起诉期限为由,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重作,法律依据不足。
孙某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案中,孙某对某市公安局作出的《遣送出境决定书》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系最终决定。孙某针对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决定的行政复议所提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
杜某诉某部门行政复议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杜某针对某市规划局某分局作出的《回复》,已向某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某省住建厅作出1号告知书,该告知书形成于行政复议程序中,属于对杜某行政复议申请的一种处理方式,如果杜某对1号告知书不服,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形成于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处理意见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杜某提起本案诉讼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应当通过法律设置的直接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寻求权利保护,试图通过反复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将争议逐层上移,并无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亦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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