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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房屋仅有部分纳入征收范围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6日,某市房产管理局向A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某甲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20年,某市人民政府启动某大道建设项目。同年7月25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21年7月14日,某市规划局颁发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某甲的房屋部分位于某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面高于某大道地面10余米。同年7月15日,某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某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2021年9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某甲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某甲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A单位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A单位和某市人民政府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某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A单位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某甲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某甲的部分房屋在某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面高于某大道地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某甲随后以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法律分析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上述规定,建设活动征收房屋的范围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机械地适用上述规定,将给房屋征收工作带来不便。如上述案例中,某甲的部分房屋在某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如果严格照此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某甲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因此,从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虽然征收某甲整栋房屋超出了某大道的专项规划,但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方面的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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