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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应遵循流转自由的原则

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在私法领域,必须尊重并保护流转主体的自主意志。农村土地流转自由,包括缔结流转合同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流转合同内容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违约补救自由、争议解决自由等多个维度。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农村土地流转的自由应以合法为边界,越过边界的流转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干预,其效力将被法律否认。


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无欺、不损人利己。诚信原则应贯穿于土地流转的整个过程,指导当事人不得为了一己私利,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等价有偿原则在土地流转中的体现和必然要求。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解除、责任承担要体现公平原则,不得因合同无效,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获得利益。


土地流转,既涉及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也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的是哪部分权利,虽然大部分的学者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达成一致认识,即农村土地流转就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权利的流通与转让。不过在具体定义上,仍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是从广义层面上来看,农地流转包括经营权、承包权以及农地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是从狭义层面上来看,认为农村土地流转仅指的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基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地承包者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即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经过征收或征用移转为国家。征收或征用均是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关系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按照现有法律制度,农村土地分为三部分:一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用于农业的“四荒地”;二是宅基地,即农民房屋及其院落所占用的农村土地;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土地用于企业或者其他非农产业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在1995年国发〔1995〕7号《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户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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