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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用管理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能得到补偿。因此,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能够取得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根据宪法和农业法等法律,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能是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土地补偿费用当然属于集体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土地的补偿费用使用及收支状况。主要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民主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务公开的规定一致。如不履行上述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改正。


    3.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以及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包括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都是侵犯被征收人根本利益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告发。


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标准补偿。对于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承包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的农户的生活安置,如果是农民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为农民个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人(多为承包人)所有。对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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