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蔡某家有一套祖传的老四合院,但最近,这套祖宅要被政府强制征收。蔡某一家对政府这一做法十分抵触,认为政府没有合法的依据,强制征收自己的房屋是违法的,所以一直抗拒征收行为。该县政府对于蔡某一家提出的异议并没有认真对待,相反地,却组织工作人员暴力征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引起了蔡某一家人的强烈愤慨,于是蔡某用手机录下了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诸多不法行为,以此为证据将县政府告上了法院。但是,面对手中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工作人员暴力征收的视频等诸多证据,本来文化程度就不高的蔡某不知所措,不知道究竟应当怎样举证、质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蔡某究竟该如何举证和质证?
法律讲堂
举证、质证是诉讼的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方式。”此外,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蔡某如果对这些程序不了解,应当查阅相关资料和咨询专业人员,以确保在举证、质证阶段能够运用证据来证明政府的不法行政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方式。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二)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或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举证和质证是为了通过法定要素的审核,使得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未经过举证和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对案件的举证和质证环节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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