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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不会予以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事项予以记载的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依法查验相关信息后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若申请房屋登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如果申请人不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房屋登记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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