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张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块宅基地。张某便与城镇居民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张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张某。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问题
王某能否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有限的处分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具有农村户口才能取得宅基地,城镇人口则不可以。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均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仍进行宅基地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中,张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为无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当事人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系非农户口为由,否认当事人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法院认定当事人合法取得案涉宅院,不属于外来人员购买宅基地的情形,并判决政府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能对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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