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但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也可以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根据非法征收补偿活动侵犯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不同,行政补偿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非法征收补偿活动侵犯了被征收人的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被征收人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上述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非法征收补偿活动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若非法扣押了被征收人的财物,应当返还。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要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若直接造成被征收人财产毁损,则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贪污征收补偿费构成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同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会被认定为贪污罪。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贪污罪的主体具体包括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同单位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以共犯论处。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主体的行为被认定为贪污罪的,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将按下列规定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但是,犯贪污罪的人员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但是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情节包括以下6种情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上述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情节之一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情节之一的,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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