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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建筑是否就是违法建筑

“未登记的建筑”是指符合建筑物一般特征,没有房屋产权登记且未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未经登记的建筑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符合一般建筑物的特征。依照《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的定义,建筑物即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未经登记的建筑首先要满足前述一般建筑物的特征,亭棚、简易阳光房、自行车棚等不具备人类必要的居住条件的建筑物体不是未经登记的建筑。


二是没有依法登记。这里的登记,仅指在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行为,不包括在市场监管、税务、民政、土地等其他登记部门进行的登记。


三是合法与否待定。未经登记的建筑的特点,是建造人已经完成建造行为,但其合法与否有赖于相关执法部门认定。实践中,未经登记的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所建造的建筑,如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房屋,或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造范围建造的建筑;(2)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所建造的建筑,如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建造的建筑物;(3)未经建设部门许可所建造的建筑,如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所建造的建筑;(4)未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的建筑,如为了规避税费故意不登记,或因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上无法办理登记等;(5)未经其他有权部门许可所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违反《公路法》的规定,未经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所建造的建筑。


上述类型的未登记建筑是不是违法建筑,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况确定,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没有明确相关的认定标准,而是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1)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2)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未经登记的建筑并不必然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需结合具体情况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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