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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被征收人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进行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工作的单位,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必须独立、客观、公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能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包括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最为严重的不法行为是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这将直接影响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及征收补偿金额的确定。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将严重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平与公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包括警告、罚款、信用罚及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区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房地产估价师的罚款额度,是基于两者的过错程度及经济实力作出的规定。


民事责任方面,主要是指民事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的上述行为对被征收人及征收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的,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刑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前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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