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决定对该区某地块内房屋实施征收,某甲名下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该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A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A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某甲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某甲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某甲认为,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他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他依法享有的权利,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律分析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上述案例中,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A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某甲并公告,致使某甲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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