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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争议政府处理程序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属于因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利归属而产生的争议。“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行使权属确权职能的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是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机关。考虑到一些林业经营者的特殊情况,如中央、省直属国有林场,以及一些经营者经营的森林面积跨行政区域等情况,对各级人民政府受理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也应有所区别。单位之间的权属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权属争议,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权属争议处理遵循的原则。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在争议发生后,如林权证确定的权属等已清楚,但因某些原因使当事人双方对其认定不一致的,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由当事人双方本着主动、互谅、互让的精神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有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向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第一,递交有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二,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如提供林权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权属争议处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和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第三,首先可以由权属争议处理机关进行调解解决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权属争议处理机构的印章,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权属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争议的事由。


权属争议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应当说明,关于权属争议的处理,规定了由有关各级政府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对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是解决权属争议的法定程序。只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才可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有关当事人对其权属争议既不能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不能由其任何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属争议林木的处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对权属争议的完善处理,并制止乱砍滥伐行为,争议的林木、林地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考虑到权属纠纷处理的复杂性,有时需要较长时间,为协调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规定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可以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除权属争议外,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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