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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某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裁判要旨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政府应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意见。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本案中,琼山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后,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项目方才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收补偿费用方才陆续到位,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进行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琼山区政府发布《关于海口市大英山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调查的通告》,对海口市大英山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摸底工作。2015年10月,琼山区政府发布《关于对 〈海口市红城湖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将《海口市红城湖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11月,琼山区政府发布《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2015年12月2日,琼山区政府发布15号《关于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对案涉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在2015年12月《海口晚报》12A版、新民网、光明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告。2016年2月,琼山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批准通过《海口市琼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以棚户区为抓手,重点建设红城湖片区(道客、北关、米铺)……棚改项目”,明确红城湖片区棚改项目为琼山区“十三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并备注为“2015年项目”。2016年4月22日,琼山区政府向市征收局报送158号《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棚改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的函》,该函所附《红城湖片区棚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红城湖片区棚改项目征收补偿款绝大部分已经拨付到位,琼山区政府已陆续与部分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实际开展红城湖片区棚改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高冬艾的房屋在案涉征收范围内,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15号征收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征补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本案中,棚改方案以及《海口市琼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能够证明案涉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但是,该规划纲要系在15号征收决定之后作出,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但本案中,琼山区政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进行论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琼山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显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15号征收决定之后作出,且无证据证明15号征收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也是在15号征收决定作出后才陆续到位。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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