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1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裁判要旨
依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宁乡市国土局对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新建的建筑物自行强制拆除,属超越职权。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期间,邓某在宁乡县回龙铺镇华田村十三组新建住宅,占地110㎡。该房屋及土地位于宁乡县政府于2013年5月2日确定的新型工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2014年1月17日,宁乡县国土局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邓某文停止违法建设行为。2014年4月24日,宁乡县国土局向邓某文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邓某文于2014年4月27日前,自行拆除其违建房屋。
2014年4月28日,宁乡县政府作出79号批复,同意宁乡县国土局作为执法主体,将邓某文违建房屋予以拆除。2014年4月28日,宁乡县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与回龙铺镇政府联合行动,将邓某违法所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同时强制将邓某承包的责任田、林地、旱地、鱼塘以及祖坟所在土地等予以征收。2014年8月7日,邓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宁乡县国土局等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案中,宁乡市国土局对邓某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本应在邓某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搬迁义务,起诉期限届满后九十天内,依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宁乡市国土局却根据宁乡市政府作出的79号批复,与宁乡市城管局、公安局和回龙铺镇政府采取联合行动,自行对邓某的违法建设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显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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