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1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裁判要旨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水、停电等执行措施,也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未起诉,行政机关方才有权强制拆除。本案中,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催告履行的当日便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前的节假日实施强制搬迁、拆除,严重违法。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市优质蔬菜开发中心、玉井温泉公司及广励智信公司作出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三家被处罚单位在位于三亚市崖城镇北岭路的“三亚市现代农业科教园”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框架结构的房屋17栋,责令被处罚单位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房屋。2015年4月13日,因蔬菜中心、玉井温泉公司及广励智信公司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三亚市执法局作出001号《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该三家单位于2015年4月15日24时前履行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将由该局强制拆除。同日,三亚市执法局又对前述三家单位作出011号《强制执行决定书》,以该三家单位未于2015年4月15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为由,决定于2015年4月16日对上述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同日,三亚市执法局还对“三亚市现代农业科教园”项目全体业主发出《关于限期搬迁公告》,限令居住在上述违法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于2015年4月16日前将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迁完毕并撤离。2015年4月23日,三亚市执法局组织执法人员强制拆除了前述违法建筑物中的2栋楼房(其中,1栋四层楼,1栋五层楼)。
2015年6月24日,三亚市执法局又与三亚市崖州区政府联合发布公告,告知三亚市热科院、玉井温泉公司、广励智信公司及金阳光小区住户:为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三亚市、区执法部门将依《行政强制法》和《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对金阳光小区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催告该三家单位及小区住户在2015年7月1日零时前自行将前述违法建筑物内外的物品予以清理、搬离并主动撤离。2015年7月7日至15日期间,三亚市执法局又组织执法人员强制拆除了前述违法建筑物中的另外12栋楼房及小区内的辅助设施和简易房屋,剩余3栋楼房未予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三亚市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存在诸多程序违法:一是在作出限期履行催告通知的当日,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给予被处罚人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的合理期限;二是存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在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的违法情形;三是未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后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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