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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小组诉某县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博白县政府在颁发土地权属证书时未通知相邻权人指界,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林地又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属于重叠颁证,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1989年博白县政府向白平农场颁发了山林字第083、08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将老虎岭、刀石坜、要婆岭、巴掌坪等山岭确认为白平农场所有。2010年12月27日,博白县政府向山嘴村民小组颁发了第344号林权证,将老虎斗571.8亩、刀石坜40.6亩、乌揽坑103亩、细岭29.3亩、开丫田38.2亩和五角田面21.5亩的林地所有权登记在山嘴村民小组名下。白平农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第344号林权证。诉讼中,博白县政府和山嘴村民小组均承认被诉林权证与白平农场所持有的山权林权所有证登记的山岭有重叠。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规定,现场勘界时,相邻权利人必须在现场共同指认界线,并当场签名盖章表示共同确认。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审核分三级,即由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林业主管部门最终审核。《林权登记申请表》意见栏审核单位必须盖章,负责人必须签名。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权属来源是否合法;(二)界址是否清楚;(三)面积是否准确;(四)利用是否合理;(五)资料是否齐全。


本案中,1989年博白县政府向白平农场颁发了山林字第083、08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将老虎岭、刀石坜、要婆岭、巴掌坪等山岭确认为白平农场所有。2010年12月,博白县政府向某村民小组颁发了被诉林权证,将老虎斗571.8亩、刀石坜40.6亩、乌揽坑103亩、细岭29.3亩、开丫田38.2亩和五角田面21.5亩的林地所有权登记在山嘴村民小组名下。


博白县政府和山嘴村民小组均承认被诉林权证与白平农场所持有的山权林权所有证登记的山岭有重叠,被诉林权证将已确权给白平农场的山岭登记为山嘴村民小组所有,属权属来源及界址不清,颁证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此外,博白县政府在颁发被诉林权证时没有通知土地相邻权人白平农场共同指界,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林权证,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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