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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业委会诉某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罗定市政府受理并支持少数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复议申请,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关于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由多数业主同意的规定,且未通知业主委员会参加复议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何某等人向罗定市不动产登记局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2016年4月15日,罗定市不动产登记局对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并向其发出罗登业委会备案编号01号《罗定市附城街道阳光美域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2016年5月,陈某中等6人以罗定市不动产登记局为被申请人,向罗定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罗定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的上述备案登记行政行为。2016年5月,罗定市政府作出罗府行复(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罗定市不动产登记局在审查罗定市附城街道阳光美域商住小区首届业委会备案资料过程中没有对照法律规定严格把关,所作出罗登业委会备案编号01号“罗定市附城街道阳光美域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撤销罗定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的罗登业委会备案编号01号“罗定市附城街道阳光美域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行政行为。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罗府行复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罗府行复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庭审过程中,罗定市政府称其没有通知过阳光美域小区业主委员会参加行政复议程序,在作出罗府行复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也没有送达给阳光美域小区业主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本案中,阳光美域小区业主陈某中等6人及叶某、梁某生以罗定市不动产登记局为被申请人,向罗定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阳光美域小区业委会的备案登记。罗定市政府作出罗府行复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阳光美域小区业委会的备案登记,但未通知阳光美域小区业委会参加行政复议,未听取阳光美域小区业委会的意见,违反了正当程序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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