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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某等三个村民小组诉某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为避免撤销重作导致程序空转,浪费行政资源,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复议、审判机关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保留其法律效力。本案中,某市政府对于仅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违反设立行政复议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


    基本案情

    连南瑶族自治县政府在向新某等三个村民小组核发南府林证字(2006)第2606000578号《林权证》过程中,没有与阳山县政府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勘查核实协调,没有毗邻的杏棠村委会参加现场踏查或签字确认,也没有在杏棠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杏棠村委会不服该林权证,向清远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清远市政府作出清府复决(2016)50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连南瑶族自治县政府未依法定程序,单方给上诉人核发案涉《林权证》,决定撤销案涉《林权证》。新屋等三个村民小组不服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连南县政府单方核发南府林证字(2006)第2606000578号《林权证》程序违法,但是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清远市政府清府复决(2016)50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该证,违反设立行政复议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处理结果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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