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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圣安实业公司诉某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裁判要旨

国土主管部门应及时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1999年8月,定安县国土局与圣安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圣安公司受让位于定安县南丽湖东部的“鱼港锦围”景点271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年12月,定安县政府作出定府161号《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圣安实业公司87506.6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认定圣安公司自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后未按期开发,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决定无偿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处置闲置土地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土地利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应主动履责,依法及时处置闲置土地行为。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中,定安县政府在圣安公司长达七年未开发、未报建的情况下,未及时收回案涉闲置土地,存在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导致案涉土地长期闲置、形成本案诉争的原因之一。定安县政府在2007年对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土地实施规划调整之前,既未听取圣安公司的意见,亦未采取收回案涉闲置土地或其他措施,程序上亦存在不当之处。本院对上述问题一并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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