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1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48号行政裁定认为,何某提起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某区政府对某大厦申请强制搬迁的行为违法。”经过阅卷、调查,本案被诉行为系某区人民政府2014年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对某区政府提出的该申请,某区法院已立案受理按非诉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157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是否合法,应由受理该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不合法,应在该案件的审查程序中提出。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何某的起诉。何某不服,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6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何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区政府申请强制搬迁的行为违法,是否具有通过行政诉讼加以救济的必要性及实效性。经一审法院查明,某区政府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该申请,某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按非诉审查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出157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由该院执行局负责强制执行。对于上述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是属行政性的还是司法性的,所产生的争议寻求何种救济途径,历来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合法,目前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审查程序中提出异议。
依据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应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故当事人可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提出异议。另外,依据行政强制法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在此期间亦可依法提出异议。二是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当事人如认为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但在本案,何某没有依法通过上述两种救济途径寻求救济,而是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对某大厦申请强制搬迁的行为违法。”一般认为,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起诉应当具有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必要性及实效性。它关注的重点是人民法院有无必要、是否能够通过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何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强制搬迁行为不合法,应在所涉非诉审查程序中提出,对本案所涉强制搬迁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寻求救济,而无需就某区政府的申请强制搬迁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对某区政府申请强制搬迁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存在更为有效便捷救济方式的情况下,何某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有舍近求远之嫌,不具有保护其权利的必要性及实效性,缺乏诉的利益。同时,何某的起诉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易于形成当事人的诉累,且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而,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何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裁定驳回何某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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