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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与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该申请,某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按非诉审查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作出122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以24号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为由,准予强制执行。现凌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4号补偿决定,因该补偿决定已被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凌某如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案情作出具体处理。综上,裁定驳回凌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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