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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解答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征收”与“补偿”系“唇齿关系”,两者不应分离。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坚持并明确了“征收”与“补偿”的同时性,坚持“有征收必有补偿”的原则,禁止只征收不补偿或低补偿。


实践中,多数被征收人关注的并不是是否因“公共利益”而征收等“上游”问题,而是更关注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等“下游”问题。但少数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间隔时间过长,有的评估时点和补偿时点甚至相差数年之久,以致如何补偿成为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


市、县级政府未及时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原因很多:有的因为市、县级政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不迫切或没有项目;有的因为安置补偿资金不到位无力补偿;有的因为征地后建设规划有所调整;有的因为征收行为本身不规范引发诉讼以致补偿问题被搁置;有的因为被征收人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补偿要求,征收单位依法履职不力;还有个别因维稳需要以拖待变,最终造成在征收决定公告数年后,安置补偿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有的则经过旷日持久的复议、诉讼,最终仍未有效解决补偿问题。


一般认为,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就是先补偿后征收、搬迁的立法出处。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


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保证补偿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的重要措施。专户存储要求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管理。专款专用,是指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不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会侵犯被征收人的居住权,有的还会酿成恶性事件。


相关法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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