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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解答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协议也是一种合同。除法律所规定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都是有效合同。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故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但因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是政府征收部门,一般会提供书面征收补偿协议,故从文书的严肃性以及对群众利益保护和政府公信力等角度看,不宜采用口头方式。


相关案例

姜某与某区管委会行政协议案

姜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某区管委会委托某土地公司征用耕地,姜某的奇石盆景园在征迁范围内。某土地公司董事长与姜某丈夫梁某达成口头约定:某土地公司一次性买断盆景及树木,给予奇石搬迁费,买断及搬迁费用金额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由于两份评估报告估价数额差距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请求:确认口头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协议,某区管委会支付姜某奇石搬运费83100元、盆景买断费1421100元,共计1504200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姜某对其所主张的口头协议确实存在负有举证义务。姜某所提交的证据中除证据7中有原某土地公司董事长明确表示买断及搬迁费的具体金额由评估决定外,其他证据均未提及对其盆景、树木买断费用和奇石的搬迁费用金额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姜某提供的证据7为民事调解笔录,故该份证据中的表述无法作为支持其主张的口头协议存在的证据。综上,姜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口头协议确实存在,故姜某起诉要求确认该口头协议有效并判令某区管委会依法履行该协议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姜某的起诉。姜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诉讼法上的行政协议应当是要式行政行为,即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法定方式才产生法律效果,而这种法定方式原则上应当是书面形式。本案中,姜某要求确认有效并继续履行的行政协议系口头协议,缺乏法定载体,不符合行政协议的形式要件。姜某娜起诉要求确认口头协议有效并判令某区管委会履行该协议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另外,姜某娜与某区管委会的纠纷实质系因土地行政征收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对此,姜某娜可依法定途径寻求救济。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姜某娜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协议能否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以及再审申请人所称的口头协议是否存在。正如再审申请人所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约定履行协议或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但这种适用属补充适用,如行政法律、法规规定某项行政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在实践中,口头形式的合同一般也只适用于标的数额不大、内容不复杂而且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


这是因为,尽管口头形式的合同具有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的特点,但因缺乏文字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将会难以举证,不易分清责任。在本案,再审申请人所称的口头协议标的数额高达150万元,似乎不宜以口头形式订立。事实上,也的确对于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协议产生了争执。当对是否存在一个口头协议产生争执时,主张方应对口头协议确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据一审法院查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口头协议确实存在,故再审申请人起诉要求确认该口头协议有效并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履行该口头协议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综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姜某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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