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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利用制度,有利于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特殊规定

 我国耕地资源的宝贵性和稀缺性决定了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必须采取更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本法规定了禁止性的管理措施,提出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基本农田数量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满1年未使用而又可可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的单位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的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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