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9日,第三人某县土地储备中心向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某村田中地块储备项目建设临时用地,提交了申请报告、呈报表,规划红线图,土地补偿费到位证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电汇凭证等材料。
被告经审核,并向该县政府请示,同年10月26日,该县政府作出案涉批复,同意将位于该村一幅用地面积为66.22亩(44145㎡)的土地作为第三人该县土地储备中心村田中地块储备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被告于同年11月1日作出本案被诉的案涉《X省临时用地许可证》,于同年11月7日向第三人颁发该证。原告陈某对《X省临时用地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认为第三人向县国土局就位于该村的集体土地申请临时用地许可,申请许可的范围包含了陈某3亩自留承包地。其虽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权属证明,但每户村民均是根据村委会划分的范围自行在承包地上栽种果树维持生计。第三人仅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后,未与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认为一审判决不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述
临时用地设定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用地同时要求必须签订相应的临时用地合同。
有四类用地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
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无临时用地合同或有临时用地合同、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
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在时效期内的;
临时用地位置与批准的位置不一致的;
改变批准的临时用地用途,兴建永久性建(构)物等设施的。
综上,对临时用地的认定应重点把握两点:一是是否依法得到批准,二是是否依法签订了临时用地合同。凡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合同,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在时效期内的,以及超出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规定范围的用地,一律不应认定为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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