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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程序

1997年颁发80号土地证时有效的 [1995] 国法(土)字第184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应当经过:一是土地登记申请,二是地籍调查,三是权属审核,四是注册登记,五是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申请土地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和土地定级估价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审批表,并将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期满,相关土地权益人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颁发B078号土地证时有效的土地登记规范是1995年12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修改后发布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规范审查被诉颁发B078号土地证行为的合法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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