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0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关于文昌市政府应否承担利息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违法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文昌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有及时支付赔偿金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文昌市政府在收地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但其在收到惠普森公司的赔偿申请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此外,依据公平原则,加害人理应及时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本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对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在目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类比国家赔偿法最相近似的具体规定,来衡平赔偿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计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国家赔偿法》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上述两项规定不存在冲突。行政机关违法扣缴土地闲置费的,单纯判决行政机关返还土地闲置费,并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违法扣缴土地闲置费期间造成当事人该笔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也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当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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