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新建房屋是指从无到有建设新的房屋。扩建房屋是指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增大房屋的建筑面积,但当房屋扩建使房屋新增加的价值超过原有价值三倍以上的,应被认定为新建。改建房屋则是指改变房屋的结构,对房屋进行重新装饰装修等。在一些地方,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为了获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或是在自有空置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或是扩建、改建现有住宅。这些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行为,合法?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全国性法律规定虽未对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是否可以再新建、扩建、改建农村房屋予以明确,但无论是已有的地方性规范还是地方实践,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都持明确禁止的态度。
这是因为,当征收土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征收补偿的重要方面。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是在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装修装饰水平、原有设施设备的折损等方面因素综合评估得出的结果。部分被征收人为获取更多的征收补偿,在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尚未进行土地调查登记之时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会不当增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使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成本较土地征收部门确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有较大的增加,征收补偿安置的成本甚至会超过征收工作可能带来的社会价值,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有违于土地征收的初衷。同样的,在部分被征收人违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各被征收人之间的征收补偿将会失当,有违公平原则。故征收范围确定后,一般都禁止再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现实生活中,许多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会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一些高价值作物,或抢建温室大棚、扩建现有住宅,以此提高被征地价值,获取更多的青苗补助等补偿安置费用。但这种不当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增加征地成本的行为,依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不被允许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栽种、建设行为是否属抢栽、抢种、抢建行为,主要依据是行为发生的时间。
农户的栽种、建设行为发生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前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抢栽、抢种或抢建行为;农户的栽种、建设行为发生在征地公告之后的,一般就会被认定为抢栽、抢种或抢建行为。对于抢栽、抢种及抢建行为的处理,抢栽、抢种部分的青苗作物,抢建新增的建筑物或其他地上附着物及相关面积,一律不予补偿。
部分地方对抢栽、抢种及抢建行为的处理,也出台了具体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春市政府发布的《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规定,在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抢建温室、大棚和抢种花草、苗木等属抢建抢栽抢种行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用地及抢建温室、大棚和抢种花草、苗木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报告,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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