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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时对地上临时建筑的处理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且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如窝棚、工棚等棚屋及短期性质的展示用房(样板房、展览房)等。临时建筑一般在结构上不得超过两层,在建筑用材上除工程特殊需要外,一般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结构形式。我国农村村民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在自有宅基地上或宅基地周围,常建有一些临时建筑,如临时的窝棚、杂物间等。对于这些临时建筑,在土地征收时如何处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同时规定了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对于依法经过批准建造的,且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应被视为合法建筑,因房屋征收而被拆除的,会对临时建筑的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征收补偿;对未经批准建造或超过批准期限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则不应给予补偿。而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则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


而农村村民为生产生活便利建造的临时建筑,一般都不会特意去当地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无特别原因也不会去拆除它们。故一般情况下,对于农村村民自行建设的临时建筑,在土地征收时一般都不会给予补偿。但如村民能够提供审批的证明,也可相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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