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有着严格的限制。根据现有法律规范与实践要求,买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需满足以下4点要求:须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受让人在本村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转让人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属“一户一宅”的情况,须明确表示不再另行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在本村外拥有住房或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在人口不断增长,农村已有宅基地越来越无法满足居住需要,部分村民随着城市化进程定居城镇的大背景下,允许本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有利于解决农村住房保障问题。应注意的是,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解决本村村民住房问题而特许村民使用的,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得转让给非本村人员。在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本村村民之间能否买卖征地范围内的房屋?
根据对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现有规定禁止抢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而房屋买卖行为并不会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从这一点看,房屋买卖行为似乎是可以的。
但在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特别是农村住宅所有权人与土地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买卖会导致住宅所有权人的事实变更,这会给补偿安置工作带来麻烦。一方面,若补偿安置费用已发放、安置房已确定,原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获得相关补偿,而买房人面临所得房屋被拆迁却无法得到补偿,只能寻求卖房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转让相关补偿,极易引发社会纠纷。另一方面,如补偿安置费用未发放、安置房也未确定,土地征收单位是与卖房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它应向卖房人还是买房人支付相关补偿也存在问题,不利于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
故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买卖征地范围内房屋,但土地征收单位通常会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买卖审批、产权过户等手续,以保证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稳定性。换句话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虽然可私下买卖房屋,但不会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无法实际完成房屋买卖。
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方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与此同时,农村村民利用自有宅基地建造的房屋,虽主要是为了满足村民住房的需求,但法律也未禁止村民对外出租自有房屋。而在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土地或房屋能否对外出租?
部分地方性规范中,对此持否定态度,如根据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征收范围内进行房屋、土地租赁。部分地方政府对租赁土地、房屋的禁止,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为了避免因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导致征收补偿与搬迁问题复杂化,房屋的现所有权人、土地的现承包经营权人和租赁人容易就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归属产生纠纷,从而影响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新建立的租赁关系会因土地征收工作的正式展开随时面临解除,在征地范围确定后再新建租赁关系无实际意义。
根据对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现有的规定禁止抢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而土地、房屋租赁行为并不会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出租土地、房屋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进行的对自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行为,是对土地、房屋功能的有效开发,并不为法律禁止。土地征收范围的确定也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的丧失,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征收人仍然有权对外租赁土地、房屋。
综上,在国家法律规范对于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能否租赁土地、房屋暂无全国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可进行上述行为,主要应参考地方性规范,如地方性规范对此禁止便不能进行;如地方性规范并没有相关规定,应在咨询土地征收部门后再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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