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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联系与区别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指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安置方式等事项,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补偿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则是指土地征收部门通过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后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安排计划,是土地征收部门的单方行政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联系在于,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具体内容为基础,土地征收部门往往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基础上与各被征收人逐一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性质不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属合同的一种,是在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合意的结果;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土地征收部门单方面制订的计划安排,虽然会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但最终是否采纳还是以土地征收部门的意思为准。


订立或制定的程序不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由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同协商订立的,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土地征收部门拟定的。


效力不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一经生效即对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产生合同约束力,且该拘束力仅存在于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土地征收部门的单方行政行为,虽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但一般仅对土地征收部门具有强制力,对被征收人并无强制约束力。


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中,被征收农户的具体人数对最后的征收补偿费用有一定影响:部分地区在确定征收补偿费用,特别是以安置房方式予以补偿时,被征收人的户数或人数直接影响了安置房的套数或者总面积。我国部分地方明确规定了在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土地征收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土地征收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的手续,即禁止再迁入户口或分户。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征收范围内办理入户与分户。


但不得迁入户口或分户不是绝对的,一般来说,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仍可申请迁入户口或分户:在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新生的婴儿;与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奔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人员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回国、退职、退休和退学人员回本市原户口所在地投靠直系亲属必须在此入户的。


按有关政策规定,经市、区(县)公安局批准必须在此入户口的。同时,禁止迁入户口或分户也有时间限制,如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征地工作迟迟不能推进的,不能一直禁止迁入户口或分户。具体是否禁止入户与分户以及除外条件,主要以土地征收所在地的地方性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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