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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特征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订立的双方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即属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鉴于目前我国行政法体系对于行政协议尚无较为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参考适用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及行政协议的特殊性,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具有以下6点法律特征: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是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实现征收土地的目标,与被征收人订立的涉及补偿、安置等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关系由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两方主体参加才能成立,仅有一方主体,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是平等法律关系。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基于平等协商形成合意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管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强制要求另一方,减少对方的权利或者增加对方的义务。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当一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土地征收双方的行为都必须合法。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具体而言,如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必须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征收部门及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被征收人。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首先表现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生效后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此外,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协议条款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土地征收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口头达成的约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纳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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